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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发布者: 审核: 复核: [发表时间]:2017-12-2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调动全校师生创新创业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为促进学校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和协调,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以人事处、监察审计室、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指导处、财务处、后勤基建处、远程教育培训中心、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管理成果统计、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运用等事务。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职能放在教务处,具体工作由教科研科负责。

二、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学校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按照有关制度执行。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权限。师生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科技成果需到教务处、财务处审批备案,然后由学校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由学校支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六、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学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不超过95%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科研团队的收益,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七、科技成果奖励收入直接发放到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八、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学校应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净收入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九、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采取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十、严格履行科技成果境外转让程序。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十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学校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详细说明科技成果的获得、转移转化、收入及分配等情况。

十二、支持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学校科技成果及时汇入省科技主管部门建设的科技成果信息库,主动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和信息提供工作。

十三、改进科研管理和评价方式。学校逐步改进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应用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义务。学校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对系部及教师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学校对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项目纳入职称评聘指标体系,并逐步加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和职称评聘评价体系。

十四、加快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学校逐步建立网络化的科技成果储备交易平台,加强与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场化发现和推送机制。

十五、实行成果转移转化公示制度。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制度、工作流程、重要人事岗位设置以及领导干部取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等情况进行公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十六、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