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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审核: 复核: [发表时间]:2017-12-2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精神,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和有关部委、省市财政专项用于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等科研项目资助资金,还包括教师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等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也包括学校支持科研项目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管服’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每年4月底前,学校组织申报科研项目和横向课题研究立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学校发文公布,并确定各项目科研经费资助的数额。

第五条 在组织校内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的基础上,遴选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遴选结果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上级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公布为准。

第三章 资金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支出等。科研项目的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各系部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学历、职称及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科研人员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500(人/天)

学 生

100(人/天)

其他人员

300(人/天)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000-2000(人/天)(第1、2天)

500-1000(人/天)(第3天及以后)

其他人员

500-1000(人/天)(第1、2天)

300-500(人/天)(第3天及以后)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主要指用于学校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学校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九条 横向经费使用也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系部或教师对取得的横向经费要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规范管理使用,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监督。

第十条 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编制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合并科目,若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对直接费用适当进行预算调剂。

学校财务部门要按项目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团队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团队统筹安排用于该团队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程序审核签字报销。

(一)项目负责人把使用发票进行归类汇总粘贴、签字;

(二)系部主任审核签字;

(三)教务处教科研科审核盖章登记;

(四)教务处长、分管院长审核签字;

(五)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教务、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研项目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开支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并对资金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实行内部公开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要定期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通过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依法依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并监督科研项目资金按预算执行。

科研项目经费推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办理具体开支时,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接受项目负责人申请,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财务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中期检查和项目完成情况备案制度。备案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鉴定材料或研究报告、鉴定证书和项目经费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依据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支出不规范的,督促其整改,并限制有关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经费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